案件号 | (2017)琼9007执613号 | 失信人 | 郑锦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5241971050382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东方金海混凝土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98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27982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东方金海混凝土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746元、申请执行费4168.49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1-0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07民初6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