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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文(证件号:460032199605026236)
  发布时间:2018-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7)琼9007执614号
失信人
张可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219960502623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张可文向申请执行人王江博支付赔偿款99806.82元。 二、王裕杰向申请执行人王江博支付赔偿款61871.21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王江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25.17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7民终726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