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恢4号 | 失信人 | 符志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830825437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截止2016年12月14日,被告符志强拖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贷款本息31044.84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3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7年1月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4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清贷款本息;二、被告赵月丽、符志丹、张小凤、文坛、余丽纯对上述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71.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符志强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07民初185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