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14号 | 失信人 | 陈铁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5221962061588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铁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呈茂借款本金4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陈铁明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9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