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580号 | 失信人 | 陈茂泽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57111500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执行人陈茂泽、吉惠英、陈洁向申请执行人林宏玉支付本金人民币585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陈洁向申请执行人林宏玉支付本金人民币48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吉惠英、陈洁向申请执行人林宏玉支付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还清之日止。
四、向申请执行人林宏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598元、诉讼保全费用3520元、申请执行费9858.2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5-0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145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