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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俊毅(证件号:460032196011030410)
  发布时间:2018-05-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07执恢91号
失信人
符俊毅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21960110304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俊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文龙付清借款本金5000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1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07民初1221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