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581号 | 失信人 | 海南东方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07552770484Y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李宁支付销售房屋提成佣金人民币182756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李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977.56元、申请执行费2671.0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郭继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8-05-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264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4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