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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志平(证件号:460007196403014691)
  发布时间:2018-07-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07执恢29号
失信人
符志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719640301469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赵明专支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赵明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9007民初1715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