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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贻江(证件号:460022196601084811)
  发布时间:2018-07-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07执恢16号
失信人
陈贻江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21966010848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贻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启康的购金款231000元及利息13759.03元,共计244759.03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8-08-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9007民初572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