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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福春(证件号:460032196802074364)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07执恢3号
失信人
翁福春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219680207436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翁福春、陈永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关远平本金4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2)东民一初字第197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