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691号 | 失信人 | 符克宁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780608727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向符成辉支付土地转包预付款人民币390000元及其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以19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利息以19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2月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13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