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1042号 | 失信人 | 符减保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87050354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苏菊三、赵佳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共计80797元;
二、被告符减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苏菊三、赵佳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共计389230.44元;
三、驳回原告苏菊三、赵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07民初10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