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恢2号 | 失信人 | 保亭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35562440737Q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二、被告(反诉原告)保亭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东方金海大酒店租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保亭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东方金海大酒店恢复酒店造价所需费用1136968.52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保亭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东方金海大酒店违约金356090.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文清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东民二初字第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