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恢84号 | 失信人 | 袁旺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66080876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袁旺盛尚欠原告王秋雁出借款6万元整。
二、被告袁旺盛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三年期间内向原告王秋雁还清借款6万元。其中,每年还2万元,每半年的最后一日前还款1万元(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前,以后依此类推,直至还清欠款时止)。被告袁旺盛将款交到本院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户名:东方市人民法院;账号:1010891690001509),由本院转付给原告王秋雁。
三、如果被告袁旺盛在3年还款期限内的第一年上半年(即在2018年9月30日前)不能如期向原告王秋雁支付第一次还款,原告王秋雁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袁旺盛偿还所有欠款。
四、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袁旺盛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07民初17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