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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良青(证件号:460007198709027259)
  发布时间:2019-11-29 15:33:4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07执15号
失信人
符良青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719870902725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良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英借款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民初2152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