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296号 | 失信人 | 东方百佳汇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0769315085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东方百佳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八所百果园副食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164015.11元及利息(以本金164015.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方八所百果园副食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刘振岸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9-11-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205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