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344号 | 失信人 | 范志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92062072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二、被告人范志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刑初1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