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204号 | 失信人 | 吉承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75120244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吉承俊、吉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吉金灵、曾坡林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二、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吉金灵、曾坡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承俊、吉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吉金灵、曾坡林给付赔偿款金额人民币145709.25元;
四、驳回吉金灵、曾坡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7民终72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