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恢82号 | 失信人 | 卢雄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840417084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符天强、卢雄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汤公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3月1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符天强、卢雄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汤公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22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