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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树玲(证件号:460032197004203621)
  发布时间:2019-11-15 10:59: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07执1195号
失信人
钟树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219700420362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钟树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忠传还清借款5300元及利息(以53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1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偿清欠款时止); 二、被告钟树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忠传还清借款300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1-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民初1328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