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吉春英(证件号:46000319800321302X)
  发布时间:2019-11-15 10:59:3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07执1204号
失信人
吉春英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319800321302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吉承俊、吉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吉金灵、曾坡林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二、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吉金灵、曾坡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承俊、吉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吉金灵、曾坡林给付赔偿款金额人民币145709.25元; 四、驳回吉金灵、曾坡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1-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7民终723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