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258号 | 失信人 | 杨琼六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890414436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杨琼六与被告曾振师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曾祥玲、长男曾祥顺由被告曾振师抚养,次女曾祥妮由原告杨琼六抚养。原告杨琼六从2018年12月起,每月1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给被告曾振师,直至孩子曾祥顺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由被告曾振师负责偿还,原告杨琼六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10000元支付给被告曾振师;
四、逢周末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可在寒暑假期间探望子女10日,并于最后一日晚8点前送回对方家,双方对互相行使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07民初25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