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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朗(证件号:46003319890208483X)
  发布时间:2019-12-19 10:52: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07执1348号
失信人
林清朗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319890208483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符周先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电动车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等项共60000元由被告林清朗负担;支付方式为:2019年9月10日前由被告林清朗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符周先,剩余50000元定于2019年10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为止; 二、被告林清朗如不能在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原告符周先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符周先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1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民初2666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