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340号 | 失信人 | 陈业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880416042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业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园偿还借款人民币3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业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园偿还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41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