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373号 | 失信人 | 朱庆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1120219890509175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朱庆军向原告胡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分期支付:定于2019年11月3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
二、如被告朱庆军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分期支付义务,原告胡蕾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1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蕾承担1060.5元,由被告朱庆军承担1060.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270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