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36号 | 失信人 | 吴海宾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711108615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海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银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吴海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吴银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797.5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159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