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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启辉(证件号:460007199209160015)
  发布时间:2020-03-10 09:27: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07执20号
失信人
符启辉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71992091600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启辉、梁丽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广偿还借款人民币28400元及原告陈文广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03-1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民初2812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