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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杰(证件号:460007200006180038)
  发布时间:2020-04-03 09:34: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07执1419号
失信人
张振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720000618003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振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唐甸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七日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二、扣押在案的赃款12201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赵伟;继续追缴被告人唐甸国的违法所得37683元,发还被害人赵伟2099元,发还其余被害人35584元。 二十三、责令被告人张振杰退赔被害人符俊钊经济损失2395元、退赔被害人何贸经济损失526元。 二十四、扣押在案的唐甸国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0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刑初192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