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7执1419号 | 失信人 | 张振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2000061800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张振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唐甸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七日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二、扣押在案的赃款12201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赵伟;继续追缴被告人唐甸国的违法所得37683元,发还被害人赵伟2099元,发还其余被害人35584元。
二十三、责令被告人张振杰退赔被害人符俊钊经济损失2395元、退赔被害人何贸经济损失526元。
二十四、扣押在案的唐甸国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刑初1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