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199号 | 失信人 | 楼炜恒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1251978092363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楼炜恒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方佳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55000元及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16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