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07执55号 | 失信人 | 卢福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1831968010495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吴郑平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及案件执行费130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9-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12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