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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升(证件号:410183196801049518)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7:3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07执55号
失信人
卢福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018319680104951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吴郑平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及案件执行费1304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09-1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07民初1250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