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140号 | 失信人 | 彭德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68112512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彭德山、王任胜尚欠原告蔡有亮人民币1350000元;分期支付如下:定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400000元,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5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00元;
二、如被告彭德山、王任胜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分期支付义务,原告蔡有亮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319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