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519号 | 失信人 | 王进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52419650612097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进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广华实业有限公司1235486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2354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54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