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159号 | 失信人 | 谢良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790216439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谢良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继续向被告人谢良丰追缴其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卫坚的oppo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符爱山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周慧祥的华为honor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吴科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海航豪庭二期C19地块9#楼2单元18层17A02室房屋一套、丰田皇冠牌小汽车一辆以及被告人谢良丰银行卡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14613.57元中属于被告人谢良丰的份额,予以没收,折抵被告人谢良丰违法所得及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各被告人的财产以及其它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详见清单)。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刑初34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