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定金合同纠纷,通过判后调解工作,成功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原告白某兰经人介绍计划购买被告宋某位于东方市某小区房屋,同年3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定金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款460000元,原告先交付定金15000元,被告宋某文(被告宋某的父亲)在收到原告定金后向其出具了定金收据。后来原告得知涉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向被告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的请求,遭到了被告的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立案受理后,因处于疫情期间,为避免当事人接触引起交叉感染的风险,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承办法官吴丽柳积极通过电话调解方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受阻,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开导,原告当庭同意被告只需返还定金13000元即可,但被告坚决不同意,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宣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5000元。宣判后,应被告和解请求,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电话耐心细致从法理、情理层面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劝导双方各让一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主动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13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该案中,承办法官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灵活运用调解措施,尽可能促使矛盾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