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280号 | 失信人 | 韩正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207221991080916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判决被告韩正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卓荣租金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5月30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208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不当得利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