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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定玲(证件号:46020019740808514X)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7: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07执恢24号
失信人
梁定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20019740808514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梁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海珠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陈家雄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07民初127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