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恢24号 | 失信人 | 梁定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20019740808514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梁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海珠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陈家雄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07民初1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