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214号 | 失信人 | 张正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87040576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怡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张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怡润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张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怡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12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