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145号 | 失信人 | 王红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75021976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红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4日利息838.24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4%计收)。
被告符快先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王红海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5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