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191号 | 失信人 | 王朝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880317577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王朝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江燕借款38041元及利息(以本金380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22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