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7执722号 | 失信人 | 符业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72071672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符业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符燕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业敏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7民初219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