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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胜(证件号:51082319820115567X)
  发布时间:2020-06-02 17:32:5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07执845号
失信人
郑永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082319820115567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郑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国兵支付劳务费14723.4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07民初2976号
执行法院名称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