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东方市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四类案件”情形,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细则》细化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根据审判、执行部门具体情况将“四类案件”细化成十六小项。除此之外,还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等其他情形也纳入“四类案件”监管体系,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确保各个环节依规运行,不出疏漏。
《细则》对“四类案件”在办案各个环节的发现及标识、监管流程、监管权限及措施做了具体说明,还明确了承办审判组织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服从监督管理,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
自被确定为全国首批相对薄弱基层法院以来,东方法院深剖根源、深挖症结,锚定摘帽、争先、创优目标,多措并举加强自身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力争早日实现“脱薄”目标,争创“脱薄”工作新成效。截至目前已印发制度机制文件7个,使各项工作步入了有章可循、良性运转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