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琼9007民初1458号
陈茂泽、吉惠英、陈洁:
本院受理原告林宏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07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茂泽、吉惠英、陈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宏玉的本金585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茂泽、吉惠英、陈洁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陈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宏玉的本金48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吉惠英、陈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宏玉的本金70000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吉惠英、陈洁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林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茂泽、吉惠英、陈洁共同负担10598元,由原告林宏玉自行负担690元。诉讼保全费用3520元,由被告陈茂泽、吉惠英、陈洁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张运平:18876133030
原告林宏玉:1313894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