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娇萍)海口市民王先生于去年夏天,在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担保的条件下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王先生支付完首付款后,却多次逾期偿还尾款,该汽车销售公司因而于今年4月将王先生购买的车辆扣回该公司。随后,虽然王先生提前结清全部银行借款,但该汽车销售公司却始终未归还车辆。王先生无奈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小汽车一辆;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7月份的一天,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小汽车一辆,总价125900元。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2800元,剩余购车款931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原告与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借款93100元,借款按月分期偿还,共分36期还清。随后,原被告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向第三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因原告违约导致被告向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在原告履行信用卡分期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多次逾期还款。今年4月的一天,被告在道路上将原告正在使用的汽车扣回被告公司场地。一个月后,原告提前结清全部银行借款,之后多次沟通都未被理睬,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但被告与原告之间仅存在债的担保关系,被告未在涉案小汽车上设立物的他项权利,如抵押权、质权,而物权具有排他性,被告并非物权的权利人,因此无权扣押原告所有的汽车。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等主张。如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归还涉案汽车,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