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昌忠、黄彪、吴景、文兴兴、曾定光、陈俊吉、王昌平、王卫芳、陈一、符志传、曾令忠、周志彪、蒙福全、符兴忠、蒙业夫、符俊雄、赵冬超、王非届、王福龙、文永昌、陶进峰、符少武、吴声武、林武、周书宁、王达、周书宇、黄小涛、陈紫灿、李才威、文海威、陈斑雄、陈健威、谭天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已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并移送本院提起公诉。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王昌忠为首的犯罪集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新港码头地区形成,长期在当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形成强势地位,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该犯罪集团涉足渔业、赌场、娱乐场所、采矿等行业,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部分行业形成垄断经营,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治安、生产、经营秩序。
由于本案时间跨度较长,且被害人人数较多,经本院努力,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认相关被害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以及在诉讼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内容详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宗哲、吴永颜、周洪毅
联系电话:0898-255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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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2559208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11 日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司法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司法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司法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司法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司法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