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琼9007民初2216号
丁裕青、吴海英、丁学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戴月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运平 电话:25517172
原告戴月光联系电话:1390766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