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刘国志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9-12-04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琼刑更188号
罪犯刘国志,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国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琼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宣判后于2014年5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刘国志于2014年6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曾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琼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国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6年4月21日起确定。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以罪犯刘国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由于该犯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6年11月2日被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为病犯,故未安排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累计考核37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国志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44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平
审 判 员   童 琦
审 判 员   陶永夫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永红
书 记 员   蓝天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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