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琼9007民初66号
李火应、魏根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呈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火应、魏根华欠原告林呈南的化肥款169920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并自2012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火应、魏根华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698.4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李火应、魏根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承办人张运平:18876133030 089825517172
原告林呈南:13876605109